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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佈單位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中心業務會議訂定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本校 103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實現通識教育之目標,整合教學資源,特設置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語文教學研究中心主任、中文系主任、資工系主任、學生代表及校友代表各一名,以及校外諮詢委員二人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教務長為副主任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兼任之,並依權責辦理本委員會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通識教育發展方向與政策之研擬。

(二)校定共同課程與通識領域課程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之修訂。

(三)通識教育理念之宣導與推廣。

(四)共同及通識課程架構之修訂。

(五)通識教育重大計畫之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集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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