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校為實現通識教育之目標,整合教學資源,特設置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語文教學研究中心主任、中文系主任、資工系主任、學生代表及校友代表各一名,以及校外諮詢委員二人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教務長為副主任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兼任之,並依權責辦理本委員會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通識教育發展方向與政策之研擬。
(二)校定共同課程與通識領域課程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之修訂。
(三)通識教育理念之宣導與推廣。
(四)共同及通識課程架構之修訂。
(五)通識教育重大計畫之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集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