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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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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11 日第 126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23 日第 2 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台 高(二)字第八一二一四七七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95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98 學年度第三次中心業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99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大學培養博雅人才的精神,實現「全人教育」的目標,爰依大學法第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職掌如下:

  1. 推動通識教育課程之規劃:
  2. (一)協調本校相關教學單位開設「共同課程」。

    (二)協調本校相關教學單位開設「領域課程」。

    (三)舉辦「通識講座」。

  3. 遴聘專、兼任教師,開設本校現有系所單位無法支援之「共同」及「領域」課程。
  4. 結合學生社團及校內單位,舉辦比賽、觀摩、展覽及研討會等活動,以落實通識教育之內涵。
  5. 負責規劃及管理校內之藝術展覽室、音樂欣賞室、體適能中心等單位,開拓通識教育資源,使通識與生活密切結合。
  6. 探索地區之人文、社會及自然資源,建立學術專業與地方色彩結合之教學環境。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主持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授兼任之。下置組員一名,協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設置以下四個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專任教師若干人。組長由中心主任提名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專任助理研究員以上兼任之:

  1. 人文組:(一)負責人文領域課程與師資之規劃及協調;(二)音樂、美術及 其他藝術類課程之規劃與教學工作,並研擬「駐校藝術家」、「駐校音樂家」 等辦法,及籌劃相關活動;(三)規劃及管理音樂欣賞室、藝術展覽室,並舉 辦相關活動;(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 社會科學組:(一)負責社會領域課程與師資之規劃及協調;(二)公益服務 課程及相關工作之推動;(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3. 自然科學組:(一)負責自然領域課程與師資之規劃及協調;(二)其他臨時 交辦事項。
  4. 體育組:(一)負責體適能及體育課程之規劃及開設工作;(二)設立及管理 體適能相關器材及設施,推動教職員生之健康休閒活動,培訓各類體育校隊; (三)推展社區共享之體適能活動;(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校專任教師兼任本中心主管時,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並酌減其每週 授課時數。

第六條 本中心所需各項經費之收支以有賸餘及提撥收入一定比例供學校統籌運用為原則,並應納入預算程序,依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中心為研擬工作計劃,掌握工作進度,審議編制預算,執行中心主任交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宜,每學期至少召開業務會議一次。業務會議由中心主任、各組組長及中心全體專任教師及行政人員組織之,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並得視需要邀請兼任人員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員額在學校總員額內充調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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