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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設施租(借)用收費標準

發佈單位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運動設施租(借)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3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通識教育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第 346 次行政會議核備
中華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通識教育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5 日第 391 次行政會議核備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通識教育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3 日第 469 次行政會議核備
  1. 本校運動設施之租(借)用,依據本校運動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特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運動設施租(借)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
  2. 收費分類方式
  3. (一) A 類:民間企業及工商團體。

    (二) B 類:

    1. 公益慈善團體。
    2. 政府機關團體及學校團體。

    (三) C 類:

    1. 本校各單位及社團主(協)辦之全國性學術演講會、研討會、體育活動等。
    2. 本校各單位及社團舉辦之活動。

    (四)上述各項收費標準得經專案簽准後給予優惠或免收費。

  4. 租(借)用時段
  5. 各項運動設施租(借)用收費標準如下:
  6. 租(借)用者如有違背本校運動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者,得沒入保證金;如造成設施、設備或器材損壞需照價賠償。
  7. 本收費標準經通識教育中心業務會議通過,提請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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